(2015)中民初字第04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阮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04403号原告阮某。委托代理人张璐,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剑,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某。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4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该案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盛某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原告阮某名下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盛某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原告阮某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王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