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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京斋、张爱花与于德礼、张淑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京斋,张爱花,于德礼,张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王京斋,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爱花,农民。被执行人于德礼,农民。被执行人张淑霞,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京斋、张爱花与被执行人于德礼、张淑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5年10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于德礼、张淑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牟晓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蕾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