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城民初字第3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595号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格瑞德路6号。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路10号。代码:14758140-1。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经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