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贺丽与高新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贺丽,高新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694号原告申贺丽,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留记,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新贺,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贺丽与被告高新贺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贺丽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贺丽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贺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贺丽承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