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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执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董琦与湖北浩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执保字第00152号原告董琦。被告湖北浩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毛嘴镇开源大道。法定代表人别学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琦与被告湖北浩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琦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浩科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湖北浩科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国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