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四川腾达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17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腾达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果堰中心村“银兴杏苑”二期2栋2单元2楼4号。法定代表人瞿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加州花园酒店6楼。法定代表人冯海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55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办公司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