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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7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孙相信、华玉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孙相信,华玉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69-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朱会杰,经理。被执行人孙相信,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华玉桂,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会杰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孙相信、华玉桂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8710元,被执行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