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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文庚与丁俊杰买卖合同纠纷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庚,丁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庚,男,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临猗县临晋镇景家卓村八组。被执行人:丁俊杰,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临猗县临晋镇坑西村一组。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临执字第12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丁俊杰名下的晋MLD4**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丁俊杰名下的晋MLD4**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 解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一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