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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8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强与被告段虎才、段双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段双喜,段虎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8311号原告李强,男。被告段双喜,男。被告段虎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段虎才、段双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李强。(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