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立玖与窦文瑞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张立玖。被执行人窦文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玖与被执行人窦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窦文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玖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立玖申请执行标的息302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立玖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判员宋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