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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二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蚌埠市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志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志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527号原告:蚌埠市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祥,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蚌埠市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锦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蚌埠市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福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蚌埠市禹会区车苑小区物业管理人,被告是该小区业主,依据原告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车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按0.40元计算,被告尚欠物业服务费283元(从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止),被告所欠物业费经原告催要未果,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所欠物业费283元,并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原告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车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一份《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名称:车苑小区;物业类型:住宅;服务费用:车苑小区的住宅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40元;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止”。被告居住的车苑小区15栋1单元101室的面积117.90平方米。本院认为:原告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车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内所有业主均具约束力。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了相关服务,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0.40元缴纳物业费,对原告要求被告缴纳物业费283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市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83元。二、驳回原告蚌埠市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锦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