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全忠与被告李锋、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忠,李锋,侯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706号原告原告张全忠,男。委托代理人张顺礼,男。被告李锋,男。被告侯霞,女。原告张全忠与被告李锋、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全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顺礼、被告李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证人陈XX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全忠诉称,2012年6月4日,被告李锋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一年后还款,月息1.5%。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拖欠不还。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息1.5%计算)。被告李锋辩称,借款数额属实,但是所欠利息没有原告陈述的这么多了,利息已清偿到2015年6月4日了。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4日,被告李锋为家庭共同经营的船舶运输生意,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一年后还款,月息1.5%。截止到2015年6月4日,被告共向原告清偿借款利息53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下余利息(含2015年6月4日之前的利息10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证人证言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依约向被告李锋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李锋未及时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用于二被告家庭共同经营的船舶运输生意,因此,该笔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数额应以本院核实的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锋、侯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其中含2015年6月4日之前的利息10000元,其余利息自2015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息1.5%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