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毓麟与被执行人孙荣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毓麟,孙荣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蔡毓麟,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建福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7********。被执行人孙荣培,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和平路74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0********。申请执行人蔡毓麟与被执行人孙荣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孙荣培尚欠申请执行人蔡毓麟布料款377280元,双方自愿按照130000元履行,此款分别于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每月28日付款5000元;若被执行人孙荣培未按期按时足额履行支付各期款项的义务,则申请执行人蔡毓麟有权按照起诉数额377280元申请一次性全额履行,但应当扣除被执行人孙荣培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孙荣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荣培应在2015年3月9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孙荣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蔡毓麟尚有款项377280元未受偿。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毓麟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4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