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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执他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韦日长、周凤兰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他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应铁,局长。被执行人韦日长,男,汉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周凤兰,女,汉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韦日长、周凤兰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被执行人韦日长、周凤兰经本院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又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中方县征决(2013)X5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如发现被执行人韦日长、周凤兰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政审判员 李怀志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