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民立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北京中建联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海南鑫岩山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建联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海南鑫岩山石业有限公司,海南七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民立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中建联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鑫岩山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海南七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海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北京中建联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上诉人是在2015年9月10日签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材料,并不是2015年9月6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是2015年9月24日,不是2015年9月25日,期间一共是14天。上诉人在答辩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未超出答辩期。2、在本案中,上诉人是由法院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的,并且上诉人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的规定,上诉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合同签署地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东区3栋505室。《材料采购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合同争议由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本案应移送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5)五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海南鑫岩山石业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原审被告海南七彩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决定追加上诉人为本案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的规定,在本案中,上诉人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并作出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葵审判员 周果果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审核:罗葵撰稿:罗葵校对:刘银云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3日印制(共印11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