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熊国良与江苏富弘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国良,江苏富弘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1412号申请执行人熊国良。被执行人江苏富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区城北路134号。关于熊国良与江苏富弘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泰济民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江苏富弘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江苏麒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已由本院进行破产清算,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济民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