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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吉林天友律师事务所与宋书杰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吉林天友律师事务所,住所汪清县。负责人王君鸿,主任。被告宋书杰,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天友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宋书杰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天友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宋书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吉林天友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辛 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四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