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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4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海群与吕小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群,吕小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035号原告郑海群,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小贵,男,194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丰立,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群与被告吕小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海群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海群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郑海群承担。审 判 长  马 伟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