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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4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贺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4119号原告贺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4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北街习艺巷*期*栋*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82********。被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杨柳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031990********。原告贺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爱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