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西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军与被告永昌县顺发煤矿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军,永昌县顺发煤矿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西民初字第189号原告李爱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永昌县顺发煤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军与被告永昌县顺发煤矿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军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军负担。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哲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