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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西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军与被告永昌县顺发煤矿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军,永昌县顺发煤矿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西民初字第189号原告李爱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永昌县顺发煤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军与被告永昌县顺发煤矿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军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军负担。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哲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