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吉刚与宋海峰、王潇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吉刚,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宋海锋,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潇笛,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周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吉刚的申请,于2013年1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刚与被执行人宋海锋、王潇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村区人民法院(2012)周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