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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吉刚与宋海峰、王潇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吉刚,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宋海锋,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潇笛,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周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吉刚的申请,于2013年1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刚与被执行人宋海锋、王潇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村区人民法院(2012)周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