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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月花与关晓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花,关晓东,李玉霞,韩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王月花,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关晓东,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李玉霞,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韩玉梅,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月花申请执行关晓东、李玉霞、韩玉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17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