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红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玉溪福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天顺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溪福鑫商贸有限公司,玉溪天顺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玉溪福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自福,总经理。被执行人:玉溪天顺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周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福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天顺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玉溪天顺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业,该公司涉案较多,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该公司账户已被另案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查封了该公司的货架、堆头等财物(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院涉案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将查封的财物委托评估后自行处置,同意案件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79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寿勤执行员 郭树禹执行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