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小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233号罪犯李小嫚,别名李小曼,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诈骗罪2009年6月25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9年8月6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至2010年2月28日。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小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零十九天(已执行九个月零十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李小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2851.44元。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小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30日,李小嫚伙同他人窜至武陟县李某某家,将李某某骗至门后,二人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将李某某捅伤,致轻伤,九级伤残。该犯系共同犯罪,一人犯数罪。2015年7月20日缴纳罚金20000元。罪犯李小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努力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获得记功;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嫚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