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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4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高海霞与刘胜军、杜金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还霞,刘胜军,杜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363号申请执行人高还霞,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胜军,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杜金兰,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高海霞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3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胜军、杜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胜军、杜金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高海霞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80,执行费66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高海霞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43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