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民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潘武卫与吴元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武卫,吴元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100号原告潘武卫,男,1967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利利,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元胜,男,1979年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2969032—X,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62号。法定代表人田荣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武卫与被告吴元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武卫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元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武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武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原告潘武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冬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