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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伟华与卢永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华,卢永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832号原告张伟华,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淑清,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永会,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忠金,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华诉被告卢永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华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伟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华撤回对被告卢永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丽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立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