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4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564号原告黄某,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庄若霄,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洁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