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贤英与刘滨滨、安雅楠、高成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贤英,刘滨滨,安雅楠,高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陈贤英,女,1956年5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滨滨,女,1981年2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安雅楠,女,2006年9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高成海,男,193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陈贤英与被执行人刘滨滨、安雅楠、高成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贤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从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发小区B04栋1单元2层1号房屋内迁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婉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