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7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某供热公司与被告岳某、田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某供热公司,岳某,田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690号原告榆林某供热公司。被告岳某。被告田某。原告榆林某供热公司与被告岳某、田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少莉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某供热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某供热公司撤回对被告岳某、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榆林某供热公司。审判员 杨少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