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罗会成与贾冬至、李飞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会成,贾冬至,李飞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尚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罗会成。法定代理人潘业聪。被执行人贾冬至。被执行人李飞艳。罗会成与贾冬至、李飞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尚民初字第02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一、被告贾冬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会成损失共计人民币437643.89元。二、被告李飞艳对被告贾冬至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贾冬至、李飞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1608.55元。四、驳回原告罗会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8元,由原告罗会成负担592元,被告贾冬至、李飞艳负担264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28元中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贾冬至、李飞艳未给付,罗会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额为438579.8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向相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向常熟市房管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常熟市的暂住地址,本院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未查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也无房产登记信息,且目前未能找到。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尚民初字第02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叁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浦小宝审 判 员 曾昊清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秋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