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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文杰与党松智、王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94号原告李文杰,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成东升,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松智,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党晓宁,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被告王东梅,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琮,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原告李文杰诉被告党松智、王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以被告党松智暂时没有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800元减半收取为17400元,由原告李文杰承担。审判员  李来保审判员  王娟娟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亚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