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大环物业经营处与曹苹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大环物业经营处,曹苹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长春市大环物业经营处,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北安小区二区五号楼。法定代表人:李金凤,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洪忠,男,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段桂先,女,该单位职员。被告:曹苹苹,女,长春市粮食局退休职工,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大环物业经营处与被告曹苹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房屋已经委托长春大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故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市大环物业经营处对被告曹苹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