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赛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姚月全申请执行赵国珍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月全,赵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赛执字第00434号申请人姚月全,男。被执行人赵国珍,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赵国珍下落不明,无法找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赛执字第00434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云生审判员 聂建勋审判员 荣 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