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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赛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姚月全申请执行赵国珍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月全,赵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赛执字第00434号申请人姚月全,男。被执行人赵国珍,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赵国珍下落不明,无法找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赛执字第00434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云生审判员  聂建勋审判员  荣 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