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淑香与被执行人吴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淑香,吴耐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潘淑香,女,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吴耐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淑香与被执行人吴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