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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保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朱连亭、臧玉林、郑书宝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广生、朱连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初字第622号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被申请人崔广生、朱连亭。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连亭、臧玉林、郑书宝银行存款7.3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广生、朱连亭银行存款7.3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佃 富审 判 员 张 汉 军人民陪审员 徐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