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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志伟与孙强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陈志伟。被执行人孙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孙强自2015年10月份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执行中,2015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经将拖欠的子女抚养费全部给付完毕,要求案件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晓东审判员  刘金君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