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志伟与孙强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陈志伟。被执行人孙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孙强自2015年10月份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执行中,2015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经将拖欠的子女抚养费全部给付完毕,要求案件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晓东审判员 刘金君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