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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唐淑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唐淑萍,杨世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676号原告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沙海路海亮国际社区温莎堡会所。法定代表人周迪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忠帅,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人,大学文化,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务,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张毅,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陕西省商洛市人,大学文化,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务,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唐淑萍,女,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被告杨世成,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淑萍、杨世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学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