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行执审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行执审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德欣,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涤,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孙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科员。被执行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瑞,总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以利害关系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张 鲁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逄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