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易某某,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蒋长春,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