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颜干平、乐焰香与被告怀化市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干平,乐焰香,怀化市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颜干平,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原告乐焰香,女,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被告怀化市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永健委托代理人丁健,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颜干平、乐焰香诉被告怀化市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干平、乐焰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干平、乐焰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干平、乐焰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795元,减半收取28397.5元,由原告颜干平、乐焰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舒晓华人民陪审员 舒小李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