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盈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菊香申请执行段云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菊香,段云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王菊香,女,汉族,1972年3月24日生。被执行人段云竹,女,汉族,1966年11月14日生。关于王菊香申请执行段云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盈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云竹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王菊香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段云竹于2015年9月25日前履行执行款50650元(含欠款50000元、执行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车辆、工商、土地、房产、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段云竹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段云竹提出用其工资每月20日前支付1500元,先支付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执字第105号执行案件执行款20200元(现已支付12200元),直至执行款50650元付清为止。现申请人王菊香同意被执行人段云竹的还款计划,达成执行和解,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执字第2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正 勇审判员 张��盈审判员 郑 治 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维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