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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徐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与陈卫东、陈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陈卫东,陈小华,陈小林,陈小红,黄顶文,陈金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徐民初字第1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住所地:上高县城建设中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49215116-2。法定代表人:严文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三芽,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墨山分理处客户经理。被告:陈卫东,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被告:陈小华,女,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被告:陈小林,男,1957年8月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被告:陈小红,女,1963年1月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被告:黄顶文,男,1955年10月1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被告:陈金连,女,1954年12月1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与被告陈卫东、陈小华、陈小林、陈小红、黄顶文、陈金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以同被告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严 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晏勇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