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军、李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区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建军,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建军。被执行人李晓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军、李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建军、李晓峰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执字第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