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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正坤与李兴刚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坤,李兴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5392号原告王正坤,委托代理人田先荣,阆中市文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兴刚,上列原告与被告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坤负担。审判员  宋明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钰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