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04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刚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辅仁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辅仁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424号原告徐刚,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观音桥。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辅仁路店。住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8号商业街,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辅仁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518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徐刚负担。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凌险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