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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加帮与钱光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加帮,钱光明,孙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804号申请执行人:赵加帮,男,汉族,住无为县赫店镇。被执行人:钱光明,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孙芝林,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钱光明、孙芝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提取、扣押、划拨)被执行人钱光明、孙芝林名下的财产,价值相当于12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