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健与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950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75年12月22日。委托代理人:邱平顺,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佳,女,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健与被执行人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8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9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 行 长 邢仕林执 行 员 郭华昌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