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00170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转逮捕,同年7月16日转取保候审。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驾驶苏H×××××/苏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8省道(淮金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56km+750m处时,撞击前方在非机动��道内同向正常行驶的杨文成所驾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杨文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当庭对被指控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不表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驾驶苏H×××××/苏H×××××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8省道(淮金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56km+750m处时,撞击前方在非机动车道内同向正常行驶的杨文成所驾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杨文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报警,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庭审中亦不表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逢文亚的证言,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在得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主动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并结合本案民事部分的赔偿情况,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新华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人民陪审员 胡晓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