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本县民初字第0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沈阳麦斯美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辽宁汤沟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2110号原告沈阳麦斯美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高彦立,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丽,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汤沟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法定代表人周宝玉,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麦斯美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汤沟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麦斯美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依法收取218元,由原告沈阳麦斯美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茜 来自